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虹府复字〔2021〕第10号
申请人 姓名:涂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本市水电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涂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编号:310109-17076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为警告处罚。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12月28日7时48分,在曲阳路中山北二路西北约20米处等待红绿灯的时候浏览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申请人认为,如果其是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其认罚。扣2分罚款200元应该是驾车使用手机的最严厉的处罚,对于等候红绿灯短时间浏览手机,而且是在红灯等候状态下,并没有影响交通的情况下,给予警告教育处罚更为合适。故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0年12月28日7时47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曲阳路中山北二路口附近执勤时,看见一辆牌号为沪E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阳路中山北二路西北约200米处,遇停止信号排队等候在该处时,驾驶员即申请人在使用手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下称《上海市道交条例》)第三十四第七项之规定,实施了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随后,被申请人民警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经履行告知程序后,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7076XXXXX的《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签名签收。经调查确认,上述时间、地点,申请人驾驶上述号牌的机动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上海市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8日7时47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曲阳路中山北二路口附近执勤时,看见申请人驾驶沪E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阳路中山北二路西北约200米处遇红灯停车等待通行时正在使用手机。因申请人涉嫌实施了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经履行告知程序,且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后,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签名签收。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的《处罚决定书》(留存联);
2、被申请人提供的民警执法工作情况(附视频光盘)。
本机关认为:《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上海市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本案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执法视频资料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等候红灯时存在使用浏览手机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遂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其是在等候红灯时浏览手机,虽有安全隐患,但不足以构成最严厉的处罚。对此本机关认为,遇红灯停车等候同样是处于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申请人手持并浏览手机的行为会导致视线转移,造成注意力分散,影响驾车安全。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处罚200元决定在法定幅度内,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观点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编号:310109-17076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三、《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