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姓名:毕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本市水电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毕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编号:310109-17048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道歉。
申请人称:2020年7月24日上午约10:46分,其驾车行驶至四平路贯中路口时,在确认车辆已驶出停车线后交通信号灯才由绿灯变为黄灯的情况下,驾车迅速通过了此路口。交警却将其拦下,并以闯红灯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交警作出的处罚缺乏证据且未听取其申辩。故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0年7月24日10时37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巡逻至四平路物华路口时,看见一辆牌号为沪D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平路贯中路交叉路口,此时四平路贯中路口的机动车信号灯为红灯,该车直接闯红灯驶过该路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告知驾驶人即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以及拟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在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被申请人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7048XXXXX的《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驾驶人即申请人签名签收。经调查确认,上述时间、地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民警在不采纳驾驶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后开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4日10时37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四平路物华路口执勤时,看见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D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平路贯中路交叉路口时,在四平路贯中路口机动车信号灯为红灯时驶过该路口。因申请人涉嫌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将该车拦下进行处理,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以及拟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在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24日的《处罚决定书》(留存联);
2、被申请人提供的民警执法工作情况(附视频光盘);
3、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道路示意图及道路电子监控视频。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本案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电子监控视频、现场执法视频、照片及道路示意图可以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沿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贯中路口时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申请人车辆尚未越过停止线,之后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红灯的情况下驶过路口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并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申请人辩称,其驶出停车线后才由绿灯变为黄灯,被申请人民警缺乏证据且不听取其申辩,语言胁迫其签字,本机关认为,道路电子监控清晰记录了申请人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同时,被申请人民警执法规范,程序合法,并耐心地向申请人说法释法,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实事求是,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编号:310109-17048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