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姓名:柳某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本市水电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飞,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柳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编号:310109-17061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9日16:10分,其驾车在临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平路口,因行驶中没有注意到高峰时段左拐弯的禁行标志,行驶到左拐弯车道,在路口处向警察示意想询问如何行驶以及是否可以左拐弯,但警察未给予反馈。申请人认为,高峰左转弯警示牌不仅要在路口前50米和25米处设置,还要在直行信号灯处和路面处设置,让车辆在未进入左拐车道前就有警示作用。故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0年10月9日(周五)16时06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四平路临平北路口执勤时,看见一辆号牌为浙AXXXXX的小型轿车沿临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平路口再向南左转弯。因临平北路由东向西方向禁止机动车7时-9时、16时-19时,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除外、除公交线路车外在四平路口左转弯,该车驾驶人即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据此,辅警将该车拦下移交给被申请人民警进行处理,经履行告知程序,并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被申请人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1010917061XXXXX的《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名。经调查确认,临平北路靠近银欣路和四平路口均设置有7时-9时、16时-19时,周六、日及国定假日除外、除公交线路车外禁止机动车左转弯的禁令标志。上述时间、地点,申请人驾驶上述号牌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民警在不采纳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后开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9日(周五)16时06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四平路临平北路口执勤时,看见申请人驾驶浙AXXXXX机动车沿临平北路由东向西直行至四平路口时向南左转弯。因临平北路由东向西方向禁止机动车7时-9时、16时-19时,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除外、除公交线路车外在四平路口左转弯,申请人涉嫌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辅警将该车拦下移交给被申请人民警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民警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以及拟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的《处罚决定书》(留存联);
2、被申请人提供的民警执法工作情况(附视频光盘);
3、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示意图和照片。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本案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示意图、民警执法工作情况、现场执法视频以及照片等可以认定,临平北路(银欣路至四平路)由东向西方向的左转车道左上方设置有两处内容为“7:00-9:00 16:00-19:00周六、日及国定假日除外 除公交线路车外”的交通标志,申请人于10月9日(工作日)16时06分许在该路口左转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当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并对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其驾驶途中没有看到禁令标志,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对此本机关认为,事发路段两处设置有禁令标志且清晰可见,申请人驾驶过程中应充分观察路况,该违法行为系申请人疏忽造成。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上述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编号:310109-17061XXXXX《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