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提交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及附送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条件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 |||||
准予下列企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生效日期为批准日期。 | |||||
序号 |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办公地址 | 批准日期 | 许可证编号 |
1 | 上海电信公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金小铭 | 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478号613室 | 2022年1月21日 | DLJZ31010920220001 |
如果对该许可决定有异议,请与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联系电话:021-25658182、25658150。 | |||||
公示期:1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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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 | |||||
2022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