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虹口区初中小学招收外籍学生入学就读须知
一、行政依据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3号)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
二、招收对象、安排原则及接受学校
1.招收对象: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
2.安排原则: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并结合辖区内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招收外国学生的学校,保证符合条件的外国学生入学接受教育,实行随班就读。(具体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文件为准)
3.接受外籍学生的学校:
初中:长青学校(九年一贯制)、江湾初级中学、北郊学校(九年一贯制)
小学:长青学校(九年一贯制)、二中心小学、一中心小学、六中心小学、广灵路小学、北郊学校(九年一贯制)、曲阳三小、凉城三小、丰镇一小
4.华侨子女、持有《上海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及持有《上海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按当年本市户籍学生招生入学办法统筹安排公办学校。
三、提交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
2.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
3.在沪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凭合同);
4.对于任职或就业证明上没有注明偕行关系的,由父母一方在沪工作单位证明申请人与任职证件持有人之间的偕行关系;
5.属华侨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的申请人,依照相关文件出具相应证明。
6.相关学籍或学历证明。
四、收费
1.本市普通公办中小学接受在本市任职或就业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就读,其学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000元、中学每生每学期6000元。
2.华侨子女、持有《上海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及持有《上海居住证》B
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市户籍学生。
五、联系方式
虹口区教育局小幼教科(天宝路1058号)
电话:65758572
虹口区教育局中教科(天宝路1058号)
电话:65758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