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沪教委财〔200462

沪财预联〔200429

沪价费〔200404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关于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示范性幼托园所管理费最高标准为每生每月800元(含寄宿制收费),在最高管理费标准下,由区县教育局会同财政和物价部门根据本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最高管理费收费标准下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核定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标准后,示范性幼托园所的各种特色费予以取消。报名费和延时服务时间收费及报销办法等按照公办幼托园所执行。

二、民办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标准,由民办示范性幼托园所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等自行制定,报区县教育、财政和物价部门备案。具体按《关于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3]055号、沪财预[2003]90号)执行。

三、示范性幼托园所应当严格按照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公办示范性幼托园所由市教委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后到所属区县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对示范性幼托园所评定实行5%以内的总量控制,市教委在教育网站上每年公布属现行公办示范性幼托园所名单。

五、公办示范性幼托园所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六、本通知自200491日起执行。

 

 

 

                          上 海 市 教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幼托园所  收费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8月23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