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虹教(2005)137号
虹口区贯彻《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各中、小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沪教委财(2004)60号、沪价费(2004)039号、沪财预联(2004)3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行为,现制定虹口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实施办法。
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和收费标准
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本市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开学时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
2005年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标准》。义务制教育阶段的公立转制学校应遵照执行除杂费以外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参照“一费制”收费办法。
二、其它收费办法
1、由区统一规定纳入教学计划的素质教育、教学活动费、卫生保健费等,仍按小学不少于50元、初中不少于80元的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教育教学必须的纸张费、上机费和教学、实验中可反复使用的物品等费用,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2、由学校组织的课外教育活动费,实行总量控制、征求意见、一次性收取、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校应在区教育局规定的总量范围内,开学前提出计划,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后向区教育局备案并公示,经学生家长自愿选择表示同意后,按照备案标准收费并规范使用,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2005年课外教育活动费用暂定为:小学一次性收取130元,初中一次性收取150元。具体项目如下:小学包括春(秋)游、夏令营(冬令营)、影视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读报用报活动、科普教育活动、少先队活动及其他教育活动等;初中包括春(秋)游、影视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工活动、法制教育活动、教育基地参观活动、读报用报活动、团队活动及其他教育活动等。各校可以根据实际加以选择。
3、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住宿、住院医疗互助、校服、晚托班、伙食等项目的收费管理,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收取。
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阅报刊杂志、购买保险、订购纯净水等,不得代为其他单位动员和组织订购、办理各类教辅材料和各类物品,不得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开展商业宣传、推销或受委托收费,不得做出其他引起社会不满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三、收费公示工作
各中小学校应根据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一费制”收费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等的公示工作。开学前后,要重点宣传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宣传学校代办收费自愿参加的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减免“一费制”中的杂费,并资助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具体减免办法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2]81号)执行。
虹 口 区 教 育 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附表: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标准
单位:元/学期
|
杂费 |
课本和作业本费 |
合计 |
小学1-5年级(一期课改) |
50 |
100 |
150 |
小学1-5年级(二期课改) |
50 |
160 |
210 |
初中6-9年级(一期课改) |
80 |
160 |
240 |
初中6-9年级(二期课改) |
80 |
200 |
280 |
主题词:贯彻 一费制 实施办法
虹口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1日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