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级中学及完全中学: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教财[2007]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执行。

虹口区教育局

00七年七月九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

文 件

上海市物

上海市财政

 

 

 

沪教委财〔20072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经研究,本市决定自2007年秋季起调整公办高中择校生一次性择校费标准,具体如下:

寄宿制高级中学从40000元调整为28000元;

市重点高中从30000元调整为21000元;

区重点高中从20000元调整为12800元;

一般高中从10000元调整为4600元。

择校生因故退、转学的,其择校费不再退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高中  收费  标准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7月4印发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