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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修订版)

虹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修订版)

(202111)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及教育局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编排体系: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二)公开渠道

(三)公开时限

(四)目录编排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接收渠道

(二)申请注意事项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四、监督和救济

指南正文: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上海虹口”门户网站(http://www.shhk.gov.cn/shhk/);

2.虹口教育信息专网;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

1.索取号;

2.信息名称;

3.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文号;

4.内容描述;

5.生成日期。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受理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79月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021-65758796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9611号,虹口区教育局办公室(收),同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0081

传真号码:021-65757111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虹口”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上海虹口”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和《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根据《条例》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6.申请不符合《条例》和《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虹口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9611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79月下午140016:30)。联系电话:021-65758796。传真号码:021-65757111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