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总体要求,研究制订本区绿化、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编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绿化、环境卫生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实施国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三)负责对本区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对街道区域内的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等方面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的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区绿化建设、公园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等;负责本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监测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依法对本区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生活废弃物和特定污染物的管理;负责本区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管理;负责水域和特定区域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依法承担拆除违法建筑职责中的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文明城区(社区、小区)的创建工作。
(六)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区户外广告设施的专业规划,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景观灯光规划和重要区域的景观灯光规划;负责制定本区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安全监管责任。
(七)负责组织协调本区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领域内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的研究。
(八)负责本区城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机制。
(九)负责承担本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本区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承担本区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行使。
(十)负责本区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方面的法制监督与普法教育宣传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协调社会参与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活动。
(十一)根据区政府授权,加强对城市管理基金使用的管理监督。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