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虹发改〔2013〕42号)制定的《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2月27日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16日
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促进企业和功能性机构集聚
第一节 新引进企业的扶持
第一条 (扶持条件)
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经区科委、区旅游局审核,新引进的符合本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功能性机构。重点企业需年度实现区域经济贡献100万元及以上。
第二条 (享受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和旅游企业或功能性机构,经认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的租金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对新引进的重点文化创意和旅游企业,经认定,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
第三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单位简介、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4.对单位的审核结果文件和一揽子扶持政策相关材料
5.购房补贴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的复印件;
6.租房补贴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的复印件;
7.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文化创意类、旅游类的申请单位,分别向区科委、区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四条 (管理制度)
(一)区科委、区旅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类、旅游类的企业(功能性机构)进行审核,确定补贴比例和金额,并出具审核结果文件。企业(功能性机构)引进单位出具一揽子扶持政策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单位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赁或销售。投资奖励、购房补贴可分三年分期拨付。投资奖励、购房(租房)补贴,在政策扶持期内以其区域经济贡献平均抵扣。
(三)申请单位享受扶持政策后,应在本区持续经营不低于五年。
(四)申请单位办公场所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告知区科委或区旅游局。
第二节 担保费和贷款利息补贴
第五条 (扶持条件)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区科委、区旅游局审核,符合本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贷款按时还本付息;
(三)享受担保费补贴的,贷款担保机构须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区内担保机构。
第六条 (享受政策)
(一)按不超过担保费50%给予补贴。
(二)按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对应利息50%给予补贴。
(三)同一企业,担保费和贷款利息的补贴合计,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企业概况和发展规划、贷款用途说明和年度审计报告;
4.与中投保或区内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发票复印件;
5.银行贷款合同、资金到账和正常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文化创意类、旅游类的申请单位,分别向区科委、区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八条 (管理制度)
(一)区科委、区旅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对文化创意类、旅游类企业进行审核,并出具有审核结果文件。
(二)企业还清贷款后,方可申请担保费补贴。
第二章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能级提升
第三节 原创影视作品奖励
第九条 (扶持条件)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创性的动画、戏曲、电影、电视等影视作品;
(二)在中央电视台或10个以上省级电视台播出。
第十条 (享受政策)
(一)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原创性影视作品,对原创企业,按作品播出时间每分钟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在10个以上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原创性影视作品,对原创企业,按作品播出时间每分钟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在多级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十一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在中央电视台或10个以上省级电视台播出的证明文件;
4.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向区文化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四节 获奖创意原创作品奖励
第十二条 (扶持条件)
新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创意原创作品。
第十三条 (享受政策)
(一)新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创意原创作品,奖励20万元。
(二)新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创意原创作品,奖励10万元。
(三)新获得国家重大奖项或国际级奖项的创意原创作品,可加倍奖励。
(四)上述奖励,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作品介绍,获奖证明材料;
4.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向区文化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五节 市级支持项目的匹配资助
第十五条 (扶持条件)
(一)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资助的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项目。
(二)获得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六条 (享受政策)
按照市有关规定予以匹配资助。
第十七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市级立项或批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市级扶持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
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六节 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补贴
第十八条 (扶持条件)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平台建设单位税务登记在本区。
(二)经区科委、区旅游局审核,对本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第十九条 (审核程序)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平台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平台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4.项目审批或备案文件;
5.平台建设自筹资金证明;
6.平台建设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时间
受理时间为工作日。每年10月集中审核。
(三)审核程序
1.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材料一式一份;
2.区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文件。
第二十条 (享受政策)
按照不超过平台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计划、投资预算;
4.项目审核结果文件;
5.申请拨付余款的,还需提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验收通过文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管理制度)
(一)资助资金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比例不得超过50%,余款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需全额退还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三)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需向区科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竣工报告和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区科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结果文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三章 加快完善多伦路、上海音乐谷发展环境
第七节 区域规划研究补贴
第二十三条 (扶持条件)
经区科委审核,对多伦路文化名人街、上海音乐谷的区域开展的规划和研究项目、对外形象推广活动项目。
第二十四条 (享受政策)
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五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规划研究项目合同、发票、成果报告复印件;或对外形象推广活动的方案、发票、总结报告以及成果等材料复印件;
3.项目审核结果文件;
4.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管理制度)
区科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和研究项目、推广活动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出具审核结果文件。
第八节 支持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扶持条件)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多伦路文化名人街、上海音乐谷的公共设施项目,主要指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大修工程、市容景观灯光整治等维护类项目;
(二)按照《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虹府发(2011)14号),进行了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享受政策)
项目优先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项目审批意见,经申请,专项资金承担全额或部分投资资金。
第二十九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九节 支持创建3A级及以上景区
第三十条 (扶持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多伦路文化名人街、上海音乐谷的申报3A级及以上景区的公共配套项目,主要指景区旅游接待服务中心、公共标识、公共厕所、停车场修建、公共LOGO广告、网站建设、居改非地区消防设施改造等项目;
(二)按照《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虹府发(2011)14号),进行了项目审批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享受政策)
按项目审批意见,经申请,专项资金承担全额或部分投资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3A级及以上景区申报材料;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四章 推进多伦路、上海音乐谷功能置换
第十节 支持实施整体功能置换
第三十三条 (扶持条件)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多伦路文化名人街、上海音乐谷地区进行功能置换,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运营企业;
(二)企业对功能置换的面积,按照区域发展规划、实施整体运营管理;
(三)经区科委审核。
第三十四条 (享受政策)
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置换面积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4.整体运营方案;
5.区科委的审核结果文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企业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管理制度)
(一)区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专业运营企业、运营面积、运营方案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并出具审核结果文件。
(二)奖励资金可根据运营管理情况分期拨付。
第十一节 推进居改非建筑功能置换
第三十七条 (扶持条件)
经区科委审核,新引进的企业符合多伦路文化名人街、上海音乐谷地区的区域产业导向和业态规划,且入驻居改非建筑。
第三十八条 (享受政策)
经审核,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九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房产证的复印件;
4.居改非等有关认定材料;
5.区科委的审核结果文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企业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四十条 (管理制度)
(一)区科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引进企业与区域产业导向和业态的符合性、居改非建筑等事项的审核,明确补贴金额和年限,并出具审核结果文件。
(二)申请单位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赁。租房补贴,在政策扶持期内以其区域经济贡献平均抵扣。
(三)申请单位享受扶持政策后,应在本区持续经营不低于五年。
第十二节 支持房屋储备
第四十一条 (扶持条件)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以租赁形式储备房屋,用于新引进符合产业导向和业态规划的主体;
(二)储备房屋位于多伦路文化名人街、上海音乐谷地区,且建筑面积不低于100m2;
(三)新引进的主体开业,且工商和税务属地;
(四)经区科委审核。
第四十二条 (享受政策)
经审核,按照不超过房屋储备实际发生一个年度租金总额的80%给予补贴,年限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储备房屋的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房产证的复印件;
4.新引进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区科委的审核结果文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企业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四十四条 (管理制度)
(一)区科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引进主体与区域产业导向和业态的符合性、房屋储备面积等事项进行审核,明确补贴比例,并出具审核结果文件。
(二)同一房屋不得重复享受房屋储备租金补贴。
第五章 支持产业园区快速发展和能级提升
第十三节 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第四十五条 (扶持条件)
(一)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市级创意产业集聚区;
(二)新建或新认定区级产业园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2.产业集聚度不低于70%(以户数计);
3.企业属地率(以本区注册、园区经营计)不低于80%;
4.50%以上的面积为属地且实际经营的主导产业企业,引进企业需形成一定的区域经济贡献。
第四十六条 (享受政策)
(一)对新建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产业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同一园区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资金资助。
第四十七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园区审核结果文件;
3.园区房产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
4.区级园区的发展承诺书;
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四十八条 (管理制度)
(一)区科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区级产业园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文件。
(二)资助资金分期拨付,首期拨付20%;建成后,经区科委对园区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结果文件后,按程序申请拨付余款。
第十四节 支持产业园区公共环境配套
第四十九条 (扶持条件)
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市级创意产业集聚区、区级产业园区的公共环境配套项目。
第五十条 (享受政策)
经认定,按不超过投资总额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十一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园区房产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建设计划、投资预算、立项批复(备案)文件、建设合同;
5.项目审核结果文件;
6.申请拨付余款的,还需提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验收通过文件;
7.园区发展承诺书;
8.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五十二条 (管理制度)
(一)区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比例和金额,并出具审核结果文件。
(二)资助资金分期拨付。园区主体工程竣工、公共环境配套项目开工后,拨付资助资金的50%。余款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申请拨付余款。审计费用由企业自行列支。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需全额退还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三)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需向区科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竣工报告和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区科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结果文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五节 支持产业园区加强功能内涵建设
第五十三条 (扶持条件)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市级创意产业集聚区、区级产业园区,且园区实际使用面积与产证面积一致;
(二)免费提供增值服务,包括公共商务、产品展示、会展交流、公益推广和培训等;
(三)用于免费提供增值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不低于园区总面积10%;
(四)经区科委审核。
第五十四条 (享受政策)
经审核,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产业园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8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五十五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园区房产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
4.园区功能内涵建设方案,或园区功能内涵建设年度运营效果报告;
5.项目审核结果文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五十六条 (管理制度)
(一)区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按年度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出具审核结果文件。
第十六节 促进产业园区提升能级
第五十七条 (认定标准)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属于已建成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市级创意产业集聚区、区级产业园区;
(二)经区科委审核,实施的园区软件及硬件升级项目;
(三)项目建成后,园区年度产业集聚度不低于70%(以户数计);园区年度属地率(以税务登记在虹口、经营在园区的企业为计)提升10个百分点以上,且不低于80%;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为属地且实际经营的主导产业企业,园区内入驻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总量增长10%以上。
第五十八条 (享受政策)
经审核,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十九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园区房产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建设计划、投资预算、立项批复(备案)文件、建设合同;
5.项目审核结果文件;
6.申请拨付余款的,还需提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验收结果文件,以及项目建成后园区能级提升的有关证明材料;
7.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六十条 (管理制度)
(一)区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比例和金额,并出具审核结果文件。
(二)资助资金分期拨付。项目审核通过、开工建设后,拨付资助资金的50%。余款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申请拨付余款。审计费用由企业自行列支。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需全额退还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三)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需向区科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竣工报告和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区科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结果文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七节 支持产业园区创先争优
第六十一条 (扶持条件)
经年审,被评为区级优秀产业园区的园区。
第六十二条 (享受政策)
每个优秀园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十三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区级优秀产业园区的证明材料;
4.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向区科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六十四条 (管理制度)
优秀园区由区科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审标准和有关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十八节 支持产业会展活动补贴
第六十五条 (认定标准)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为主题的会议展览节庆活动;
(二)举办地在虹口区;
(三)经区科委、区旅游局审核,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促进本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
第六十六条 (享受政策)
(一)国家级及以上的活动,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二)其他级别的活动,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贴。
第六十七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会议展览节庆活动的审核结果文件;
3.主办、协办、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及合作协议复印件;
4.会议展览节庆活动的简介、出席单位、出席人员等材料;
5.会议展览节庆活动方案、合同、预算报告、发票复印件;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文化创意类、旅游类的申请单位,分别向区科委、区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六十八条 (管理制度)
(一)区科委、区旅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对文化创意类、旅游类项目举办证明、活动方案进行审核,根据主办、承办、协办单位,以及出席单位和人员情况,确定补贴金额,并出具审核结果文件。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二)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会议展览节庆活动的支出总额。坚持节约原则,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有关单位召开的年度理事会、会员大会等会议不属于补贴范围。
第十九节 支持社会效益为导向的文化项目
第六十九条 (认定标准)
经区文化局审核,在虹口区举办的、以社会效益为导向、提升区域文化氛围的文化项目。
第七十条 (享受政策)
根据项目影响力等因素,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七十一条 (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审核结果文件;
3.主办、协办、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及合作协议复印件;
4.项目方案、合同、预算报告、发票复印件;
5.项目简介、出席单位、出席人员等材料;
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文化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七十二条 (管理制度)
(一)区文化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举办证明、项目方案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影响力、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补贴金额,并出具审核结果文件。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二)补贴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的支出总额。坚持节约原则,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七十四条 (受理时间)
除特别规定,受理时间为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七十五条 (受理地点)
区科委 (飞虹路380号111室 25015320)
区文化局(飞虹路518号1209室 25658070)
区旅游局(飞虹路518号1105室 25658315)
第七十六条 (其他)
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16日